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4-4-11 15:23:58 点击:202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泰和县苏溪镇圩镇,邮政编码:343712
第二条 本合作社的性质是为从事水稻种植,经营有关的合作社社员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泰和县工商局注册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1、承包责任田、租赁农村流转责任田种植水稻。2、为本合作成员提供种植水稻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技术、信息服务。3、为本合社成员提供粮食收购、贮藏、加工、销售服务。4、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社员素质,提供剩余劳动力有偿服务。5、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政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四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2.6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98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4.6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平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五条 本社成员要求农民成员要达8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所占比例不超过10%;
其他非单位成员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六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七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八条 本社成员段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社成员不得同时加入经营方式相同的其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的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选举的代表组成。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社员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工作时。
(二)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社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责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代表查阅并接受社员代表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一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分配方案后,按当年可分配盈余的10%提取公积金,所提取的公积金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量化到社员,第一次盈余返还按可分配盈余的60%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第二次返还,按可分配盈余的40%按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量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专项基金四项合计所占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四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入社、退让、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八、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九、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八、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可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员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动作有序。
六、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种植、稻谷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有《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终了的六个月前退出,并填写《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五、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给合作主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三、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四、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六、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六、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
泰和县丰颖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1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网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08年9月11日起执行。